个人数据保护中实体权利优先于形式权利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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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hukla778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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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数据保护中实体权利优先于形式权利吗?

Post by shukla7789 »

个人数据保护分析中普遍出现的讨论之一与认为拥有政策、协议和程序足以充分处理信息并遵守第 1581/2012 号法律的规定而引起的担忧有关。是因为人们认为,通过后者,所表明的责任所需的大多数必要方面都得到了遵守。宪法法院在这里给出了客观的答案:“在遵守法律规范方面,实质权利永远优先于形式权利。”但这是什么意思呢?简单地说,如果履行了义务,就假定已经遵守了正式法律及其严格性,如果没有履行,则可以理解为没有遵守手续。所以这件事发生了。



在个人数据保护方面,优先遵守实体权利;因此,必须避免陷入这样的错误:认为第 1581 号法律只是一套规则,要求文件符合已证明的责任,并且只要有可能,您就可以期望在事件中免责。拥有全部或部分此类文件,因为这一错误已导致许多组织受到工商监管部门的经济和行政制裁,因为他们不了解第 1581 号法的目的,该法保障自然人的权利。

不同组织中的常见管理做法是复制被认为有些相似的其他企业的 现金应用数据库 隐私政策,从而既节省时间又省力,并遵守法律要求。 ;然而,设定的目标与现实情况完全相去甚远,因为政策源自对商业模式的理解,而这种理解不仅与立法相结合,而且还与与组织互动的人员的需求和关注相结合。因此,复制的政策不会是精确的,也不会与同一组织的必要性相关,这就是为什么随着时间的推移,管理层必然会发生一项或多项违规行为,从而影响其实质性。什么是依法寻求。



一般来说,当一家不清楚其政策和程序的目标的公司遭遇个人数据事件时,它会受到严厉的制裁,而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因为审计表明其政策不符合需求,并且分析表明其政策不符合需求。之前进行过,所以做得很差。

基于上述所有内容,得出的结论是,有必要了解个人数据处理的责任和管理目标,最终不应该寻求通过完善的协议和程序来积累文件,而是保证人们的隐私和数据的保护,使其权利不被侵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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